今天,国家药监局发布《关于化妆品注册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》(2026年第70号),即日起正式施行。该公告是对2025年《关于深化化妆品监管改革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》改革精神的落地细化,围绕新品首发、动物试验、原料管理、资料简化等关键环节推出8条优化举措,在坚守安全底线的前提下,切实减轻企业负担,激发行业创新活力。🔺截图源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

01 首发经济破冰:国际新品可免交境外上市证明
公告明确,对在中国首发或中外同步上市的国际化妆品新品,注册备案时仅需提供首发上市承诺性声明,即可免于提交境外上市销售证明文件,销售包装甚至可用设计图替代。
02 动物试验再松绑:特定产品可免交毒理学报告
烫发、非氧化型染发、仅具物理遮盖作用的祛斑美白产品,以及使用新原料的普通化妆品(儿童化妆品除外),在生产企业具备GMP资质且安全评估充分的前提下,免于提交毒理学试验报告。这一举措顺应了国际通行的动物试验“3R”原则,为国货出海扫清障碍。
03 原料信息改为企业存档:告别报送码填报
注册备案时无需再填写原料安全信息文件和报送码,仅需填写原料生产商名称,相关资料由企业自行存档备查。国家药监局不再公开原料报送码,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。
04 配方体系近似产品可共用安全技术资料:口红香水迎利好
同一品牌多个配方体系近似的产品(如不同色号口红),可选代表性产品开展试验,其他产品共用毒理学、人体安全性及功效评价报告。功效评价试验资料由企业存档备查,祛斑美白、防晒、防脱发产品除外。
05 生产场地跨境转移资料简化:仅需重做微生物理化检验
进口转境内生产或国产转境外生产,如注册人、产品名称、配方未变,除微生物与理化检验需重新开展外,毒理学、安全评估、功效评价等报告均可共用。
06 功效评价方法自选:行业标准、国际标准、企业自建均可
除祛斑美白、防晒、防脱发功效外,对于产品其他功效宣称,在有充分科学依据的前提下,允许注册人、备案人自主选择行业标准、国际标准、技术指南或者经验证的企业自建方法开展功效宣称评价试验。此举更好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,为化妆品功效宣称留出更大灵活性,同时利用行业自律构建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良性互动的共治格局。
07 配方体系近似产品可共用功效评价试验数据
同一品牌多个配方体系近似产品,可选代表性产品开展功效宣称评价试验,其他产品经等效评价确认后可共用数据。涉及祛斑美白、防晒、防脱发功效的,仍需提交功效试验资料。共用功效数据相关资料由企业自行存档备查。
08 境内责任人变更材料精简:无需原责任人同意书
变更境内责任人时,无需再提交原境内责任人的知情同意书,仅需提交新任授权书、产品清单及责任承接承诺书。
结语
此次8条新规直击行业痛点,从首发经济、动物试验、原料管理、资料共用、功效评价等多个维度系统性地优化了注册备案流程。药监部门在坚持科学监管、依法行政的基础上,通过技术标准的动态调整,为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明确的制度预期。随着这些举措的落地,化妆品行业的研发成本和上市周期有望显著降低。